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6财保308号 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办事处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温州城1号楼5-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城路南凤山大街东建设小区30幢1-4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瑞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0万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