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502民初664号
原告:山东天昊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技术开发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技术开发区东昌路。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昊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天昊医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