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1088号

原告: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0544214R。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前岙洋村。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萍,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804945222。住所地:临海市城关镇大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应汉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1003732412369N。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经济开发区澄江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蒋正标。

原告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凌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杨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