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缙云县五云街道风景山社区春晖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与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330国道东渡至新碧段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2民初2154号
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风景山社区**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家园。
负责人:朱淑娟,该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仁,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大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应汉林。
被告:缙云县330国道东渡至新碧段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外沿村。
负责人:田健晖。
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风景山社区**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海港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330国道东渡至新碧段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经委托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风景山社区**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缙云县五云街道风景山社区**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樊勇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朱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