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11号
原告:滁州市明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233号龙兴花园255-4号,组织机构代码0680892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3865-8。
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LynnLangholz,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市明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绿化公司)与被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德绿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同元、被告嘉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德绿化公司诉称:其与嘉吉公司签订一份绿化工程服务协议,合同期为一年,总服务价款为69012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嘉吉公司在支付一次34506元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余款34506元,故起诉请求判令嘉吉公司立即支付服务费34506元及违约金6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嘉吉公司承担。
嘉吉公司辩称:其与明德绿化公司虽然签订有绿化工程服务协议,但明德绿化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日常养护工作,因此,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嘉吉公司(甲方)与明德绿化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绿化工程服务协议,合同内容如下:一、工程项目嘉吉公司位于本县经济开发区的屠宰厂厂区绿化工程,工程内容为屠宰厂指定区域的百慕大草坪维护、铺草坪、草籽播种、修剪成坪及相关养护;二、工程造价:百慕大草坪养护(一年),总共27000,总价69012元,草种种植单价(含补种后1年养护费)人民币7元/,根据最终实际成坪面积结算,此价格包含土地翻整、草籽播种、成坪后的养护及相关税费。……合同付款进度为:1、百慕大草坪养护(一年),此协议将分为2次付款,6个月一次,由PP工厂验收合格后且收到有效的发票30天安排付款。2、种植结束并成坪之后、经PP工厂验收合格后且收到有效的发票30天安排付款。三、施工期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开始施工,具体的工作计划提交到维修部***审核。乙方提供12个月的养护服务和质保,保证此草坪符合附件二的约定。四、质量标准:参见附件二。五、甲方责任1、提供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水、电,并提供临时地方供乙方堆放材料。2、按照合同规定,按期支付乙方相应款项。六、乙方责任1、乙方应确保在工期内完成绿化任务,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不能按期完工的,每推迟一天应当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2、绿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应负责无偿补植,如果乙方拒绝补植,甲方有权选择有资质的其他供应商完成相应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相关垃圾。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厂区内的所有相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5、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是基于并信任乙方是绿化方面的专家,所提供的绿化方案和绿化服务是可以满足甲方的要求,基于草种补种能够在开始种植日期60天内能够100%生长出嘉吉所需要的草坪的前提条件的。6、乙方应继续及时的草坪养护,包括并不限于松土、浇水、补植、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等。七、其他事项……。嘉吉公司和明德绿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明德绿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养护工作。2015年1月26日,嘉吉公司支付给明德绿化公司百慕大草坪养护(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服务费34506元,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余款34506元,明德绿化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嘉吉公司立即支付服务费34506元及违约金6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嘉吉公司承担。
上述事实,由明德绿化公司和嘉吉公司的陈述,及明德绿化公司提交的绿化工程服务协议、嘉吉公司付款材料、增值税发票、明德绿化公司养护工作计划表、工作安排、出入嘉吉公司的工作牌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明德绿化公司和嘉吉公司双方签订的绿化工程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明德绿化公司在依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后有要求嘉吉公司支付报酬的权利,故对明德绿化公司要求嘉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345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明德绿化公司主张嘉吉公司支付违约金6900元,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对明德绿化公司此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明德绿化公司此主张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嘉吉公司辩称明德绿化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日常养护工作的主张,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明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服务费345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5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明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0元,由被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帐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银行: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