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4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3/4-1010。
法定代表人:王继权,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瑞泰公寓**楼1门301-304。
法定代表人:郝如连,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真实意思表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182元,减半收取42591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王志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