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4财保22号
申请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朱庄村西侧。
法人代表:陈根龙
被申请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瑞泰公寓3号楼1门301-3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双水道支行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双水道支行),账户:×××58】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华支行的银行存款20万元【开户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华支行),账户:×××69】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六田园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六田园支行),账户:×××19】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账户:×××16】予以冻结;申请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双水道支行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双水道支行),账户:×××58】;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华支行的银行存款20万元【开户行: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华支行),账户:×××69】;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六田园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第六田园支行),账户:×××19】;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的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账户:×××16】;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鄢陵县昊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根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袁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