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5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瑞泰公寓3号楼1门30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1494531B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3/4-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074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连盛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01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农垦双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63690.3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