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执保15号
申请人: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奥森花园小区北门西临街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荣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田春亭,女,汉族,1954年12月24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
申请人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春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鲁15民终3398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田春亭、**在××人民法院(2022)鲁1526执恢72号执行款1210400.1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田春亭、**在××人民法院(2022)鲁1526执恢72号执行款1210400.11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杨 璐
审 判 员  陈正飞
审 判 员  于景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向阳
书 记 员  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