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0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4月13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