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70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利民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与被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