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70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利民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与被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