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90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大街新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9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计1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