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90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大街新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9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计1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