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210号 原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东昌东路3号莲湖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第二实验中学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众***(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系***之母。 被告:**,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系***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山东省高唐县。 第三人:***,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业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公司款项7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10日起到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到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10日,经过***、***、**近亲属***和***结算,***欠***款项共计710000元。***去世后,2021年4月22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已经通知***、***、**。 ***、***、**辩称,1.***向兴业公司转让涉案债权,属于恶意转让,转让行为无效。兴业公司“受让”涉案债权的本质是为了抵消其依据(2020)鲁15民再24号判决应向***等履行的债务。因***未出庭参与诉讼,***等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从《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来看,兴业公司“受让”***如此高额的债权,却无需支付任何对价,不符合常理。2.***向兴业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没有通知***等人,对***等不发生效力。3.基于涉案“欠条”,***对***享有的权利已经过诉讼时效。4.涉案“欠条”的款项,***已以各种形式向***偿还完毕,***对***不享有债权。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共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6月18日,兴业公司与高唐县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兴业公司承建五环公司开发的高唐温州商贸城1-5#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兴业公司组织施工。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将工程中的1#、2#、3#楼交由***组织施工,4#、5#楼交由***组织施工,同时兴业公司派驻员工在工地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人员曾为***的工程施工,***于2010年1月28日向***出具了71万元的欠条。***于2010年10月去世。***系***之妻,***、**系***的子女。 关于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问题。被告辩称,因***未出庭参与诉讼,对《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庭后电话联系***,***称其在聊城施工,没有向兴业公司转让过债权,并答应来法院说明情况,但***没有来法院也没有向法院寄送说明材料,后来又多次打电话,***不再接听。承办人也曾几次电话告知原告代理人,让其督促***来法院但均未果。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是判断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存在债权转让关系的基本事实。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第三人***不能到庭接受调查的情况下,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转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是否与案涉***的欠款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聊城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