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1民初1866号
原告:江西林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意。
原告江西林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吉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林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