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71903282,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翔宇建设小区寰宇大厦704室。
法定代表人:官地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施州大道支行账号为57×××54的账户内存款28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恩施分行施州大道支行账号为57×××54的账户内存款28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