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翔宇建设小区寰宇大厦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719032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诉讼主体不当,需组织相关证据后另案主张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28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