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通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瀼口镇焦家湾村神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4QKF5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巴东通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翔宇建设小区寰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7190328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55331940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巴东通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免予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