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巴东通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2967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通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瀼口镇焦家湾村神龙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4QKF5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巴东通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翔宇建设小区寰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97190328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中山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55331940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巴东通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恩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免予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