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共事业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1403执712号
本院在执行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公共事业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聊城全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000元。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