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

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与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4197号之一

原告: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37915089,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28)

法定代表人: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95823879E,住所地在河南省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攀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37915089,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签订《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汽车5万辆涂装车间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总承包项目技术协议》,后按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要求又于2015年5月17日与被告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签订《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汽车5万辆涂装车间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总承包项合同书》。2015年8月28日原告已完成全部非标设备的模化制作,由于被告土建延误造成进场延后一年之久,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再次进场施工安装制作,期间被告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及双方往来函件的约定,为原告提供安装条件和按约支付设备款项。2018年5月13日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一份《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汽车5万辆涂装车间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总承包项目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履行,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设备款40721896.46元,应支付14599700.34元至今未付。

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密电(2019)197号《关于将案涉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重庆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永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