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49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282706397,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星火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南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37915089,住所地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环保大道1号(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新久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久扬公司)与被告越研环境工程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研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新久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2571.1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长期合作,签订多份销售合同,越研公司向其购买水泵、循环泵等设备,总价款902571.15元,后其按约供货,但越研公司仅支付货款61万元,剩余货款292571.15元至今未付,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越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向甲方(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3月20日,越研公司(甲方)与新久扬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越研公司向新久扬公司购买一批卧式泵、立式泵、变频水泵、自动搅匀潜污泵、立式管道泵,合同价款为414000元,交货方式为由乙方承担运费发货至甲方莱西指定项目现场安装车间内,验收标准为满足终用户使用要求,甲方客户最终验收产品合格后,即视为产品合格,结算方式为预付30%,发货前付30%,终验收合格后付30%,留10%质保金质保期满付清,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5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因税率调整,确定变更后合同含税总金额410461.53元。2020年6月24日,越研公司与新久扬公司签订关于2018年3月20日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致确认截止至2020年6月24日还有158161.53元未开票,按13%新税率开票金额为154071.15元。 2020年9月8日,越研公司向新久扬公司购买一批循环泵及配件,约定合同价款为112000元,验收标准为按国标GB5662-85到货当天验收,如不符,需方应当在收货后十五天内出书面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交货地点为需方项目地址交货,供方负责代办运输承担运费,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30%,发货前付60%,余10%质保金,货到现场30个月内付清余款,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 2021年2月8日,越研公司向新久扬公司购买一批循环泵、除渣泵及配件,并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款为365600元,验收标准为按国标GB5662-85到货当天验收,如不符,需方应当在收货后十五天内出书面质量异议,否则视为质量合格,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地址交货,供方负责代办运输承担运费,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20%进行生产,发货前付40%,验收合格后付30%,余10%质保金,货到现场30个月内付清余款,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2021年2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因货物更改,确定合同总金额改为384200元。 2022年7月22日,越研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我公司欠新久扬公司货款292571.15元详细情况如下:1、北汽莱西项目验收款和质保金127171.15元,目前为止本项目未验收,目前东风院和业主在进行诉讼,等有结果和项目验收合格我公司会及时支付对应货款;2、山东豪驰项目质保金11200元,依合同货到现场起30个月支付该款,现未到约定质保时间;3、长沙福田项目154200元,是30%验收合格款和10%质保金,目前此项目并未验收,且质保金是货到现场30个月(未到时间),等业主验收合格我公司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 以上,可以看出双方对三份合同约定价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满足、付款期限是否届满存在争议,现新久扬公司从诉讼便利、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将三份合同相关争议一并提起诉讼,虽其中两份合同约定如产生争议双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但双方2018年3月20日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如产生争议由越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该约定属于双方之间的特别约定,双方应当遵照履行。此外,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便三份合同相关争议一并由越研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亦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越研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成立,本案应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