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648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南小王乡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458。
法定代表人:许春英。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起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