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895号
原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458。
法定代表人:许春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丽,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波,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2022)冀0208民初895民事调解书中存在文字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调解协议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保全费2770元”应为“保全费5000元”。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