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24民初3149号
原告:四川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国道318线与兴茂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四川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佳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9元,减半收取4969.5元,由原告四川丰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少  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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