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8593号
原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85145830C。
法定代表人:苏纯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陈霞,均系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004432847E。
负责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京京,该单位职工。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12B48468155H。
法定代表人:王建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倩、杨洋,均系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山大路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甸柳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双方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71元,由原告山东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受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