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鲁15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东韩集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太平洋(聊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聊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