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1118号
申请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韩集乡东韩集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当代国际广场财智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鲁1502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聊城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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