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02执17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东韩集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原告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19)鲁1502民初104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74185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741855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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