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执保881号
申请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东韩集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太平洋(聊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游煌棋,执行董事。
申请人聊城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平洋(聊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1502财保123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平洋(聊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