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盛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二龙工业区B区24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彬。
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邓铁梅路17号锦江公寓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袁立文。
本院在执行凤城市盛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43.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张玉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代 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