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682执恢73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盛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12106826926628134,住辽宁省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二龙工业区B区24号;
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91210682689670839B,住辽宁省凤城市邓铁梅路17号锦江公寓大厦5层。
本院于作出(2021)辽0682执恢734号的裁定书,冻结了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