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682执恢7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凤城市盛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二龙工业区B区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邓铁梅路17号锦江公寓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袁立文。
本院在执行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