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02民初159号
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振国,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董事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潘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霞,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春城
审判员  王丽慧
审判员  白 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