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2民初561号
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林海街。
法定代表人:卢德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乌兰察布路。
法定代表人:潘猛,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大华,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安忠胜,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华、安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大华、安忠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阿尔山市双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鸿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