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02民初752号
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40.00元(原告未预交)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王 海 景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李 欣 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法官助理 **日娜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