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02民初1237号
原告:铁岭市瑞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银州工业园辽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瑞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铁岭市瑞德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