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456139605XP,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张振双,。
申请执行人***与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20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之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对上述财产情况及惩戒措施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查明财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李明华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