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02民初1021号
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王厝村后社21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系该经销部业务员。
被告:***。
被告:**。
被告: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北街6组460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系昌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建材经销部(***门**建材部)与被告***、**、昌图县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达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忠门**建材部诉称:2019年6月24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恒达建筑公司(担保方)分别签订《建筑设备、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简称《钢管扣件合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简称《机械设备合同》)。《钢管扣件合同》约定:承租方因承建昌图县文昌府小区工程,向出租方租赁钢管、扣件及配件,租赁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以承租方签字的收条为准;租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同年9月21日止,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未返还租赁物,则租期自动延长,承租人继续按约定标准支付租金;租金标准,Φ48钢管0.018元/米/天、扣件0.012元/个/天、调节杆0.025元/个/天;租期内,承租方须按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逾期则按逾期金额日5‰标准支付违约金;承租方返还扣件、调节杆时须清渣刷油,否则按0.5元/个标准支付清渣刷油费;租赁物缺损的,承租方按Φ48钢管15元/米、扣件6元/个、调节杆15元/个标准赔偿;租赁物提取、返还地点均在铁岭市银州区;担保方向出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租金、清渣刷油费、赔偿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2年。《机械设备合同》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QTZ40(4708)山东华夏塔机(含12节标准节)1台;租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租金标准400元/天;承租方支付进出场及安装费20,000元;租期内,承租方须按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逾期则按逾期金额日5‰标准支付违约金;不能返还租赁物,则按塔机200,000元、标准节5,000元/节标准赔偿;租赁物返还地点在铁岭市银州区;担保方向出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租金、进出场及安装费、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2年。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提取Φ48钢管6米长350根、3米长50根、2米长200根、1.2米长100根、十字扣件510个、对接扣件210个、转向扣件100个。同年7月3日,被告***提取了塔机(含12节标准节)。同年8月5日,被告***委托***提取Φ48钢管2.5米长650根、调节杆2,000个。同年9月3日,被告***又提取1节塔机标准节。同年10月10日,被告***返还Φ48钢管3米长50根、2米长200根、1.2米长100根、扣件500个。同年11月2日,被告***返还Φ48钢管2.5米长650根、调节杆1,999个。被告***、**至今未曾支付租金,且只返还部分租赁物,而返还的扣件、调节杆亦未清渣刷油。请求判决:1、被告***、**按约定标准支付租赁物自承租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并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2、被告***、**支付已返还扣件、调节杆的清渣刷油费1,249.5元;3、被告***、**返还Φ48钢管2,100米、扣件320个、调节杆1个、QTZ40(4708)山东华夏塔机及13节标准节,如不能返还,则按约定标准赔偿,返还的扣件、调节杆未清渣刷油的,则按约定标准支付清渣刷油费;4、被告恒达建筑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恒达建筑公司辩称:被告***、**请求原告忠门**建材部将未返还钢管、扣件、调节杆租期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被告***、**已通知原告将塔机及所加的1节标准节取回,而原告至今未予取回,故塔机租金只应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且不应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果贵院依法认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则请求改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被告恒达建筑公司应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取决于租赁合同是否有约定。
对原告忠门**建材部举示证据的审核认定:
1、钢管扣件合同、机械设备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与被告恒达建筑公司存在保证合同关系。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告***授权***领取租赁物。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收条4份。证明被告***、**租赁的租赁物品名、规格及数量。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收条3份。证明被告***、**返还的租赁物品名、规格及数量。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5、拖欠租金明细表2份。证明截止庭审时(2021年7月14日)被告***、**拖欠租金、清渣刷油费的数额。本院认为,该组明细表系原告单方制作,依证据分类属当事人陈述,故不予采纳。
被告***、**、恒达建筑公司未举示证据。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6月24日,原告忠门**建材部(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恒达建筑公司(担保方)分别签订《钢管扣件合同》、《机械设备合同》。《钢管扣件合同》约定:承租方因承建昌图县文昌府小区工程,向出租方租赁钢管、扣件及配件,租赁物品名、规格、数量以承租方签字的收条为准;租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同年9月21日止,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未返还租赁物,则租期自动延长,承租人继续按约定标准支付租金;租金标准,Φ48钢管0.018元/米/天、扣件0.012元/个/天、调节杆0.025元/个/天;租期内,承租方须按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逾期则加倍支付,并按逾期金额日5‰标准支付违约金;承租方返还扣件、调节杆时须清渣刷油,否则按0.5元/个标准支付清渣刷油费;租赁物缺损的,承租方按Φ48钢管15元/米、扣件6元/个、调节杆15元/个标准赔偿;租赁物提取、返还地点均在铁岭市银州区;担保方向出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租金、清渣刷油费、赔偿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2年。《机械设备合同》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QTZ40(4708)山东华夏塔机1台(含12节标准节);租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租金标准400元/天;承租方支付进出场及安装费20,000元;租期内,承租方须按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逾期则加倍支付,并按逾期金额日5‰标准支付违约金;不能返还租赁物,则按塔机200,000元、标准节5,000元/节标准赔偿;租赁物返还地点在铁岭市银州区;担保方向出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租金、进出场及安装费、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保证期间2年。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提取Φ48钢管2,770米(6米长350根、3米长50根、2米长200根、1.2米长100根)、扣件820个(十字扣件510个、对接扣件210个、转向扣件100个)。同年7月3日,被告提取了塔机(含12节标准节,同年9月3日又增加1节)。同年8月5日,被告提取Φ48钢管1,625米(2.5米长650根)、调节杆2,000个。同年10月10日,被告返还Φ48钢管670米(3米长50根、2米长200根、1.2米长100根)、扣件500个。同年11月2日,被告返还Φ48钢管1,625米(2.5米长650根)、调节杆1,999个。被告已返还的扣件、调节杆未清渣刷油。被告一直未支付租金、清渣刷油费,且尚有Φ48钢管2,100米、扣件320个、调节杆1个、塔机(含13标准节)未予返还。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忠门**建材部与被告***、**、恒达建筑公司签订的《钢管扣件合同》、《机械设备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支付租金,则加倍支付,并按逾期金额日5‰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外,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上述违约金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请求调整,应予准许,调整后的违约金标准确定为原告起诉时(2021年4月9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Φ48钢管、扣件、调节杆租期届满后,被告***、**未返还或未全部返还Φ48钢管、扣件、调节杆,根据约定,则《钢管扣件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期为不定期;塔机(含标准节)租期届满后,被告***、**继续使用塔机,原告未提出异议,依法《机械设备合同》继续有效,但租期亦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通知可以诉讼方式为之。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将原告含有解除租赁合同内容(返还租赁物)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酌定合理期限1个月,则《钢管扣件合同》、《机械设备合同》于2021年7月16日解除。被告***、**共应支付租金338,514.11元,具体支付日期和数额如下:2019年6月30日418.8元、7月30日12,991元、8月30日16,311.2元、9月30日16,707.45元、10月30日15,807.3元、11月30日13,929.3元、12月30日13,249.95元、2020年1月30日13,691.62元、2月29日13,249.95元、3月30日13,249.95元、4月30日13,691.62元、5月30日13,249.95元、6月30日13,691.62元、7月30日13,249.95元、8月30日13,691.62元、9月30日13,691.62元、10月30日13,249.95元、11月30日13,691.62元、12月30日13,249.95元、2021年1月30日13,691.62元、2月28日12,808.29元、3月30日13,249.95元、4月30日13,691.62元、5月30日13,249.95元、6月30日13,691.62元、7月16日7,066.64元。被告***、****支付租金,应按2021年4月9日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履行违约金。被告***、**已返还的扣件、调节杆未清渣刷油,应按约定标准支付清渣刷油费,数额为1,249.5元。被告***、**应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将Φ48钢管2,100米、扣件320个、调节杆1个及QTZ40(4708)山东华夏塔机1台(含13标准节)返还原告,其**返还,应按约定租金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返还的扣件、调节杆未清渣刷油的,应按约定标准支付清渣刷油费。于本判决限定返还之日仍未返还的租赁物,视为灭失,被告***、**应按约定标准赔偿。被告恒达建筑公司为被告***、**履行租赁合同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其应就被告***、**上述民事责任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及本判决决定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民法典》第585条、第688条、第714条、第721条、第730条、第733条、第73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忠门**建材部租金338,514.11元,并按2021年4月9日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正文所列各笔租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清渣刷油费1,24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Φ48钢管2,100米、扣件320个、调节杆1个、QTZ40(4708)山东华夏塔机1台(含13节标准节),并按约定租金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本项限定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
四、被告***、**返还第三项所列扣件、调节杆时如未清渣刷油,则即时按约定标准支付清渣刷油费;
五、第三项所列租赁物,被告***、**于限定期限届满时仍未返还的,则视为灭失,该二被告即时按约定标准赔偿;
六、被告恒达建筑公司就上述各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及本判决决定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