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239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刘航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32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