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财保2号
申请人:辽宁利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燕窝**。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代理人:杨晓娜,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楼**。
法定代表人:胡海鹏。
申请人辽宁利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款6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辽宁利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财产系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证据。为使案件能顺利执结,防止该财产可能变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辽宁利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款6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辽宁利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宇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