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楼**。
法定代表人:胡海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航秀,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鹏消防保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提取被执行人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东港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1执1741号案件中房屋拍卖余款753611.5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43711.52元、执行费9900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广慧
审判员 蔡万军
审判员 陈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