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民终123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17日生,重庆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庆,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90880809U。
法定代表人:吴至兵,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228号东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林,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一审第三人:李兴梅,女,汉族,1986年9月4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兴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山市人民法院(2019)云260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20日以本案在(2019)云26民终1139号案件中已和解处理为由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永兴
审判员  张文科
审判员  刘 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仁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