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601民初300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家住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翔,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908809U。
法定代表人:吴至兵,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号****号。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生,现住文山市。
原告***与被告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及时给付尚欠原告劳务工人工资柒拾叁万叁仟伍佰元(¥:733500.00)及利息贰万贰仟零伍元(¥:22005.00)(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共计755505元,并以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15日、2015年7月10日,***分别与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地点为文山冷水厂、工程名称“山水佳园”和工程地点为文山大法古、工程名称为“古德水岸二期37栋1-2单元”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两份。由***以“山水佳园”工程款按单价43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和“古德水岸二期37栋1-2单元”工程款按单价40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向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水电工程、外架工程。两处工程按照合同的规定完工验收后,经结算,2017年10月5日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古德水岸二期37栋1、2单元,钢筋工、泥工、木工、外架、等工人工资玖拾万元整(¥:900000.00)”;2017年10月27日***代表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山水佳园人工工资(钢筋工、泥工、木工、外架、水电)肆拾万元整(¥:400000.00)”。经多次催要,文山宏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拒绝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的同系列案件[(2018)云2601民初3509号]:原告陈其蓝与被告深圳市龙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云260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龙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原告陈其蓝诉请的工程款总共包含了三个工程,三个工程所涉地点不同,施工方式方法不同,约定价款不同,应进行分案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山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未严格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未就此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就一并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严重违法。”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云26民终56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文山市人民法院(2018)云260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原告***诉请的工程款总共包含了两个工程,两个工程所涉地点不同,约定价款不同,且分开结算,参照陈其蓝一案应进行分案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50元,免于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源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