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环境水务(辽阳)净水有限公司与某某、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011民初396号
原告:中信环境水务(辽阳)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路东五道街头七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中信环境水务(辽阳)净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环境水务(辽阳)净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4元,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中信环境水务(辽阳)净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常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