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21民初3127号
原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镇杨林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向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远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三三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田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