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2民初311号
原告:**,男,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宾馆后院三层白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与被告辽宁鼎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