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联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华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陆良联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民终2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简称华升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陆良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许石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永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良联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联泰公司),住所地陆良城南门小街112号。
法定代理人李宏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丹,北京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华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良联泰实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总价款双方确实没有约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一审对此未予确定。工程款不清。一审认定联泰公司已付工程款51万。联泰公司认可工程款是78万已付清,但只提供了已付51万的证据。华升第三分公司只认可收到51万工程款。有没有工程增量项目不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云南华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升第三分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513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孟剑锋
审判员  唐 志
审判员  唐文兵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保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