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824行审81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滦平县北山办公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12XN。

法定代表人:赵久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爽,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文化局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63651672Q。

法定代表人:郎晓波,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滦资规罚字[2019]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第2项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滦平县。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执行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勘验,并制作了《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被执行人所占地类为园地,总面积为240.7平方米,不符合滦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处罚事项以及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滦资规罚字[2019]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滦平县平方米土地。2、限你单位十五日内拆除在滦平县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占用园地241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41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复议。2020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滦资规罚字[2019]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内容。2020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说明书》,被执行人表示不同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滦资规罚字[2019]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第2项内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没有发现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及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滦资规罚字[2019]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2项内容。上述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报请滦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芬然

审判员  卢纪伶

审判员  王香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