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3774号
原告: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文化局底商。
法定代表人:郎晓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北山办公新区。
负责人:吴春雷,职务:局长。
原告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林业和草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滦平县银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何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