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3民初2092号
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南六纬四马路黄土坑街。
被告:经超,男,汉族。
被告:**,女,系辽MPP2**号轿车车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诉被告经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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