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3民初1317号
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北市场街天桥委**。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经济开发区南四纬路(高铁立交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申洪业。
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与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0997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4.00元,返还给原告四平市市政维护管理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迪